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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工业用地出让新规
发布时间:2014-04-25 12:38:13 阅读

 

        9日,上海市政府转发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就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出让价格、出让年限等提出了一揽子具体意见,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其中明确,上海市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年限进行年期修正。对于国家和上海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新规中表示,规划工业区块(即“104区块”)主要进行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5区域”)按照规划加快转型,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
  工业用地供应依据不同的产业项目而分别施行挂牌方式和公开招拍挂方式。新规中明确,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式供应;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实行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
  对于出让价格,《规定》明确土地出让起始价最低标准为:第一,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第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出让起始地价,外环线以外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部分位于外环线外侧、部分位于外环线内侧的规划工业区块,由区县政府和相关园区管理机构研究,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最低价的适用标准。第三,研发总部通用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此外,新规还对工业用地流转也采取了一些限制举措,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等。
  为了加块土地流转,新规对于工业用地采取强制退出机制。也就是说,土地受让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如果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的,土地将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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